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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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結合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赴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辦事處執行職務的方嘉乾,訂定其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530點的金額,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公積金制度或其受約束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司法警察局承擔,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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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