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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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6號行政長官公告
萬國郵政聯盟於第二十五屆大會(多哈大會)修訂了《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萬國郵政公約》和《郵政支付業務協定》(下稱“三項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透過照會向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總局長交存了經修訂的三項條約的核准書,並聲明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對《萬國郵政公約》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目作出聲明;
經修訂的三項條約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載有對《萬國郵政公約》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目作出聲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准書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部分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譯本;
─《萬國郵政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譯本;
─《郵政支付業務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譯本;
是次公佈的三項條約將取代透過第40/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版本。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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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核准經萬國郵政聯盟第二十五屆大會修訂的《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萬國郵政公約》以及《郵政支付業務協定》,同時針對《萬國郵政公約》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目作出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根據其國家法令和其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並在嚴格遵守主要由服務貿易總協定產生的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涉及貿易的知識產權各方面協定的情況下,執行本屆大會通過的法規和其他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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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