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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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財政局人員Miguel Pinheiro Fernandes Gomes da Silva在招商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月薪俸相等於其在財政局原職務的月薪俸。
三、上款所指的月薪俸,以及按該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招商投資促進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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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