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4號法律《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第三條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適用第14/2024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將一幅面積14,266平方米,位於鄰近澳門橋大馬路,稱為新城A區A12地段,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發出的第7540/2018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透過下列條件以租賃方式批出:
一、土地用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興建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經濟房屋用途的樓宇綜合體,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 (一) 住宅: | 68,248平方米; |
| (二) 商業: | 12,474平方米; |
| (三) 社會設施: | 9,625平方米; |
| (四) 公共停車場: | 23,993平方米。 |
二、根據第8/202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東區-2規劃分區詳細規劃》規章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五)項的規定,下列空間受行政地役權約束:
(一) 建築物在地面及其以上空間沿行車道路退縮至少2米組成的公共行人道,以及該公共行人道的地面以下2.5米深,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二) 建築物的柱廊或騎樓的地面用作公共行人道的空間,以及該公共行人道的地面以下1.5米深,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三) 樓宇地面層的非座地範圍,以及該範圍的地面以下用作設置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三、上款所指的地役權設有以下負擔:
(一) 永久佔用作獨立的垂直交通設施及公共基礎設施的空間;
(二) 永久性的通行權;
(三) 公共行政當局的有權限部門及公共服務承批公司對公共行人道及基礎設施的空間進行管理及一切維修保養工程的權利。
四、樓宇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有義務遵守及承認根據上款所設定的負擔,將相關範圍留空。
五、批給期間為25(貳拾伍)年,由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並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六、批給的年租金訂定為作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澳門元(澳門元壹圓整)。
七、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其後所公佈的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八、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的移轉須遵守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規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局長鄭岳威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局長鄭岳威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