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26

刊登日期:

2026.5.6

版數:

10-11

  • 續任及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4號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日曦及蔡健龍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七)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一)蕭志泳;

    (二)邢榮發;

    (三)楊開荊;

    (四)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五)陸南德;

    (六)黃婉妍;

    (七)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林廣志;

    (三)梁倩文;

    (四)羅桃;

    (五)施冠雄。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