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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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日曦及蔡健龍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七)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一)蕭志泳;
(二)邢榮發;
(三)楊開荊;
(四)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五)陸南德;
(六)黃婉妍;
(七)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林廣志;
(三)梁倩文;
(四)羅桃;
(五)施冠雄。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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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