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日曦及蔡健龍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七)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一)蕭志泳;

(二)邢榮發;

(三)楊開荊;

(四)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五)陸南德;

(六)黃婉妍;

(七)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林廣志;

(三)梁倩文;

(四)羅桃;

(五)施冠雄。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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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