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趙耀華;
(二)蕭東文;
(三)吳紹康;
(四)鍾科政;
(五)李廣鴻;
(六)張潮杰;
(七)陳禹;
(八)吳嘉婷;
(九)林淑芬。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戴凱明;
(二)徐幸潔;
(三)許治煒;
(四)黃宏威;
(五)梁淑雯。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訂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登記面積為228.38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3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5冊第159頁第13285號的土地的批給,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八層,其中一層為地庫,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凱達物業有限公司。
鑒於:
一、凱達物業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4號4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6213(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01770G號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登記面積為228.38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3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5冊第159頁第13285號的土地利用權持有人。
二、上述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4冊第2819號及F6冊第44頁第3512號。
三、由於重新利用該土地以興建一幢樓高八層,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而有關用途符合在發出該土地的規劃條件圖中所容許的土地使用及經第7/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向土地工務局遞交建築計劃修改草案。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基於此,承批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遞交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訂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訂批給的合同擬本。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23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135/1995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表贊同意見。
八、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訂批給的申請。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修訂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遞交的聲明書,由黎英萬,男性,已婚,居於澳門燒灰爐街24號峰景花園3樓D座,以及黎鳴山,男性,已婚,居於澳門媽閣水手里27號敬德雅苑4樓,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凱達物業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經第4/2000號法律及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第四條,其身分及權力已經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所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訂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登記面積228.38(貳佰貳拾捌點叁捌)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34(貳佰叁拾肆)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6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135/1995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5冊第159頁第13285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01770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訂,上款所述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 ― 土地的重新利用及批給用途
1. 根據該土地容許的用途,尤其是居住用途,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8(捌)層組成,其中1(壹)層為地庫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 1) 住宅: | 建築面積1,371平方米; |
| 2) 商業: | 建築面積199平方米。 |
2. 乙方須於樓宇之易於到達共同部分,設置一條接駁至士多鳥拜斯大馬路公共下水道網的專用雨水排水管道,以便用作收集並排出土地後方範圍內山坡的雨水,且預留足夠空間供日後維護作業,該空間不得設置任何限制及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其具體位置以竣工圖則為準。上述空間設有行政地役權。
3.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均須遵守及承認按照上款設定的責任,將相關空間留空。
4. 乙方與繼後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以及以任何名義承租或佔有樓宇獨立單位者,必須同意及協助甲方進入第2款所指的範圍,以便對專用排水管道執行維修及保養工作。
5. 第1款所述面積可在申請工程檢驗時作調整,以便發出使用准照。
6.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三條款 ― 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66,950.00(澳門元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圓整)。
2.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418.00(澳門元肆佰壹拾捌圓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 ― 重新利用的期間
1. 土地重新利用的總期間為42(肆拾貳)個月,由作為本修訂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 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 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 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動工申請書。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指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五條款 ― 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出的第5135/1995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 根據乙方編製及經甲方核准的計劃,乙方須在1)項所述土地後方範圍內的山坡範圍內執行第二條款第2款所述的設置排水管道必要的工程;
2. 對第二條款第2款所述的排水管道以及上款2)上項所述的建築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
第六條款 ― 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溢價金0.1%(百分之零點一)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重新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七條款 ― 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訂,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20,230,293.00(澳門元貳仟零貳拾叁萬零貳佰玖拾叁圓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八條款 ― 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重新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二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 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 (百分之五十);
2) 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溢價金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收回土地。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重新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的支付方面。
5. 在完成重新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九條款 ― 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已履行第二條款和第五條款訂定的義務,以及繳清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 ― 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重新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 ― 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重新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 連續或間斷中止重新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地租或倘有的罰款。
4.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宣告本批給失效,乙方佔有土地而不加重新利用的年數乘以有關利用權價金的二十分之一的款項歸甲方所有,而該價金的餘額退還予乙方。
第十二條款 ― 土地的收回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1) 未經預先許可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重新利用;
2) 不履行第五條款訂定的義務;
3) 違反第八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 第二次違反第八條款第3款的規定;
5)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6) 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重新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7) 將長期租借轉租。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 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 已繳付的溢價金、利用權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承批人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4. 本條款規定的土地的收回,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地租及倘有的罰款。
5. 如基於本條款第1款6)項的規定收回土地,則乙方有權獲得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規定的賠償。
第十三條款 ―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永亮為土地工務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黎永亮擔任土地工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麥達堯為土地工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麥達堯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16/2026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海英為土地工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陳海英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15/2026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煒浩為公共建設局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林煒浩擔任公共建設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15/2026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沈榮臻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沈榮臻擔任公共建設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第15/2026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委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擔任公共建設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技術大學建築學學士。
專業簡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