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3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財政局代表李天碩為澳門旅遊大學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吳秋婷為候補成員。
二、正選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七十的報酬。
三、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3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副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3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一年:
(一)容永恩;
(二)馬若龍;
(三)陳明金;
(四)梁安琪;
(五)劉潤輝;
(六)陳虹;
(七)吳小麗;
(八)莫志偉;
(九)華詩韻;
(十)陳華強;
(十一)馬志華;
(十二)廖啓承;
(十三)鄭洪光;
(十四)李安德;
(十五)駱偉建;
(十六)崔志濤。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3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續任何美華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4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旅遊大學文旅發展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羅曼儀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旅遊大學文旅發展一人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
二、委任呂劍英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旅遊大學文旅發展一人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