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郵電局代局長劉蘭華,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