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以及《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柯海帆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潘勁生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三、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薪俸委員會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五、廢止第1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至第四條及第九條、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謝永強為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二月六日。
二、上款所指工作人員擔任臨時定期委任職位而有權收取的報酬,根據第20/2024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之工作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上款所指報酬及一切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招商投資促進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龔志明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0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健武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5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