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6

刊登日期:

2026.6.17

版數:

338-341

  • 委任及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副主席:黎啓盛

    (二)醫療專業人員:

    (1) 謝少英;

    (2) 鄭敏釺;

    (3) 錢偉;

    (4) 蔡念;

    (5) 洪麗姬;

    (6) 黎汝碩;

    (7) 劉溥琳;

    (8) 劉帝恆;

    (9) 李世恩;

    (10) 李偉業;

    (11) 梁仲慈;

    (12) 梁亦好;

    (13) 梁頌文;

    (14) 司徒玉芬;

    (15) 蕭子楓;

    (16) 王燕;

    (17) 黃潔貞;

    (18) 黃盛毅;

    (19) 黃小小;

    (20) 黃慧芯;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 柳曉輝;

    (2) 余漢濠;

    (四)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 孫志廣;

    (五)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 戴紅霞;

    (2) 王思琛;

    (六)社會人士:

    (1) 趙蘭瑛;

    (2) 關秉權;

    (3) 劉婧;

    (4) 黃景禧。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羅奕龍;

    (二)醫療專業人員:

    (1) 陳曉雷;

    (2) 曾淘;

    (3) 張志雄;

    (4) 葉志達;

    (5) 劉少華;

    (6) 劉慧敏;

    (7) 盧杏翔;

    (8) 黃潔薇;

    (9) 黃芸;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 梁文健;

    (四)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 趙永華;

    (五)社會人士:

    (1) 張佩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35/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6

    刊登日期:

    2026.6.17

    版數:

    341

    • 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八十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38/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6

    刊登日期:

    2026.6.17

    版數:

    341-342

    • 委任醫療器械審評專家顧問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2026號行政法規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6號行政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療器械審評專家顧問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張凱,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盧紅;

    (三)彭亮;

    (四)王春仁;

    (五)施燕平;

    (六)黃嘉華;

    (七)易准;

    (八)魏增江;

    (九)李軍;

    (十)彭蓬光;

    (十一)江瑞洲;

    (十二)麥沛然;

    (十三)何耀。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3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6

    刊登日期:

    2026.6.17

    版數:

    342-344

    • 續任及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一)同善堂:陳伯銘(正選)及林家偉(候補);

    (二)澳門仁慈堂:陳秀芬(正選)及盧茜儀(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何伊琳(正選)及霍艷虹(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詠恩(正選)及許彩嫻(候補);

    (五)澳門明愛:李德濂(正選);

    (六)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梁淑敏(正選)及李衛燕(候補);

    (七)澳門歸僑總會:謝思訓(正選)及廖麗瓊(候補);

    (八)陳建新;

    (九)羅少霞;

    (十)賀定一。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一)澳門明愛:李浩旋,任上款(五)項所指委員之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馬韻妮(正選)及王珍雅(候補);

    (三)母親會:黃凱玲(正選)及黃宇君(候補);

    (四)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黃偉文(正選)及吳婉瑩(候補);

    (五)黎振強;

    (六)姚汝祥。

    四、以上數款所指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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