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5/2026

刊登日期:

2026.6.24

版數:

11

  • 續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23號法律 -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樂團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樂團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陳家耀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