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5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及登記證明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五:
(一)附件一—餐飲場所准照;
(二)附件二—餐飲場所臨時准照;
(三)附件三—餐飲場所登記證明;
(四)附件四—舞廳准照;
(五)附件五—舞廳臨時准照。
二、核准《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六。
三、廢止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五條。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一
〔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准照
附件二
〔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臨時准照
附件三
〔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登記證明
附件四
〔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舞廳准照
附件五
〔第一款(五)項所指者〕
舞廳臨時准照
附件六
(第二款所指者)
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
| 項目 |
費用 |
|---|---|
| 1. 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 | 6,000 |
| 2. 檢查及發出登記證明* | 6,000 |
| 3. 准照或登記*續期 | 4,000 |
| 4. 補充性技術會議(每次) | 500 |
| 5. 補充檢查**(每次) | 1,000 |
*舞廳不適用登記程序。
**補充檢查不適用於登記申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