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6

刊登日期:

2026.6.29

版數:

2-8

  • 核准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及登記證明的式樣,以及《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
相關法規 :
  • 第5/2026號法律 - 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及登記證明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五:

    (一)附件一—餐飲場所准照;

    (二)附件二—餐飲場所臨時准照;

    (三)附件三—餐飲場所登記證明;

    (四)附件四—舞廳准照;

    (五)附件五—舞廳臨時准照。

    二、核准《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六。

    三、廢止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五條。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一

    〔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准照

    附件二

    〔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臨時准照

    附件三

    〔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餐飲場所登記證明

    附件四

    〔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舞廳准照

    附件五

    〔第一款(五)項所指者〕

    舞廳臨時准照

    附件六

    (第二款所指者)

    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臨時准照、登記及檢查收費表

    項目

    費用
    (澳門元)

    1. 首次檢查及發出准照 6,000
    2. 檢查及發出登記證明* 6,000
    3. 准照或登記*續期 4,000
    4. 補充性技術會議(每次) 500
    5. 補充檢查**(每次) 1,000

    *舞廳不適用登記程序。

    **補充檢查不適用於登記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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