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2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5/2026

刊登日期:

2026.4.16

版數:

25-26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副局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被廢止 :
  • 第44/2026號行政命令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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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3/2025號行政法規 - 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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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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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4/2026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23/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在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另一方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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