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7/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1/1989

刊登日期:

1989.12.21

版數:

6788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部份被廢止 :
  • 第52/90/M號法令 -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第23/95/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人員之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中若干規定及廢止該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若干規定。
  • 第26/GM/95號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之有關醫生檢查證明、缺勤及年假之通知以及批給特別假等之印件式樣。
  • 第10/95/M號法律 - 設立診療技術員職程--若干廢止。
  • 第9/95/M號法律 - 設立護理職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8/2004號法律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 -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2/2011號法律 -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已更改 :
  • 第52/90/M號法令 -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第37/91/M號法令 - 訂定有關外聘人員在本地區提供服務期限的措施並協調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外聘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
  • 第1/92/M號法令 - 修訂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二一五條(關於發放出席費)。
  • 第11/92/M號法律 - 修訂澳門公職人員退休法律制度。
  • 第70/92/M號法令 - 通過因對工作有利而終止職務的補償制度。
  • 第80/92/M號法令 - 給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二七、二八、二零三及二六八條新行文(臨時合約招聘條件及終止規則)。
  • 第2/93/M號法令 - 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
  • 第12/95/M號法令 - 規定廢除送交審計法院之註錄並明確有關批閱之規則--廢止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之第三十二條,並廢止規範審計法院對行為作註錄之法例,但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註錄除外。
  • 第17/95/M號法令 -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二/九三/M號法令。
  • 第16/GM/95號批示 -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四所訂定之日津貼之款項。
  • 第21/GM/95號批示 - 確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新的正常辦公時間。
  • 第62/98/M號法令 - 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65/GM/99號批示 - 核准本批示附件之印件格式。
  • 第89/99/M號法令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及附表六。
  • 第1/2014號法律 - 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 -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4/2017號法律 -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廢止 :
  • 第1694號立法性法規 - 著在本省某機關增設及取消數缺。 
  • 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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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74/8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委員會專業職程及職級制度--撤銷第二三二二九號法令核准之海外行政改革第四九九、五二○、五三○及五三二至五五九條條文。
  • 第8/88/M號法令 - 規範外聘人員在公共機關擔任職務事宜
  • 第7/90/M號法令 - 訂定總督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擔任司機職務不受一般法律所訂關於超時工作制度的限制事宜。
  • 第43/92/M號法令 - 訂定維持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廿六日前任職的外聘人員享有特別假期的權利。
  • 第5/93/M號法令 - 對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通則第一三條一款關於附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市政機構之人員編制範圍所構成情况之有關規定適用目標及範圍作出清楚之界定。
  • 第10/93/M號法令 - 規定為維持領取房屋及家庭津貼必須定期遞交有關證明事宜。
  • 第3/GM/95號批示 - 關於更改公共行政當局辦公時間及試行新制度事宜。
  • 第50/82/M號法令 - 訂定教員服務制度--撤銷第48572號法令第二二八條及第三二一至三二三條、第48807號法令第十二條、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五一條條文及有關指導員工作之規則性批示
  • 第18/96/M號法令 - 對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超時教學工作及晚間制度進行一項確實解 釋。
  • 第25/96/M號法令 - 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第154/96/M號訓令 - 核准考核之計劃及甄選培訓課程之計劃,以聘任若干三等文員作儲備。
  • 第167/96/M號訓令 - 核准招聘進入助理技術員職位之備用人員之考試項目和甄選性培訓課程之大綱。
  • 第24/96/M號法律 - 許可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扣除之退還。
  • 第58/97/M號法令 - 許可規範同一供款人為退休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與為撫卹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不一致之情況。
  • 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2021號法律 -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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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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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廢止《海外公務員通則》(葡文縮寫為 EFU)時,本地區行政當局曾公開承諾,以整體及綜合方式修訂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這個已被納入《一九八九年度施政方針》內的目標,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即實現行政現代化,以便貫徹雙語政策、公務員本地化及回應澳門地區政治及行政過渡期內的挑戰。

    另方面,急切需要把構成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眾多分散法律規定編纂成“法典”,以便行政當局的工作人員及普通市民查閱;同時藉此統一及澄清較具爭議性的規定,或甚至堵塞某些漏洞。

    為此,已制定一系列法規,使規範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活動的法律改革向前跨進一大步。這些法規為: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職程制度》;
    ——《外聘人員通則》。

    由本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不僅是眾多分散的現有法規的匯編,而且還體現了簡化程序及採納了革新的解決方案。

    本通則的一重要特點反映在它既保持了現職工作人員的既有權利,同時又制定了新福利,如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及使房屋津貼惠及散位人員。

    關於退休及撫卹的規定亦作出若干的修改,增加了其他性質相同的福利,例如可重新計算按現行法例視作喪失的服務時間。

    現時核准的通則,規定公職人員的入職或職務上法律狀況的改變均須接受“批閱”或“註錄”,大大加強了澳門行政法院對行政當局人事管理上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能力,即使對根據散位制度任職者亦然;而散位人員的上述狀況,須於澳門新司法組織開始運作後才接受“批閱”。

    以上提到的工作極為複雜,需長時間考慮,但現時須急切解決過渡期問題。因此,決定本法規即時生效,並規定一年後予以修正及公布通則全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及行使十月二十三日第9/89/M號法律所賦予的立法許可,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核准)

    核准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章

    過渡規定

    第一節

    特別假

    第三條(*)

    (權利)

    一、現時在澳門公共行政任職或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僅須具備或於上述期間內轉為具備本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分,即有權享受特別假。

    二、為取得特別假權利,以編制內散位、臨時散位或臨時定期委任等方式服務的時間均作計算,但必須無間斷地隨之以編制外合同、臨時委任、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等方式任職。

    (*)特別假權利的法律制度現由1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第3條至第8條規範。

    第四條至第九條(*)

    (*)由設立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制度的6月1日第23/95/M號法令的第85條廢止,該法令後來由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1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廢止。

    第二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三節

    散位

    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五條

    (臨時散位人員)

    一、已加入退休基金會的臨時散位人員,繼續享有退休及領取年資獎金的權利,享有關於在職意外及撫卹制度的保障,並包括在年資表內。

    二、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的臨時散位人員。(*)

    (*)參閱上條註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七條*)

    (免除批閱)

    至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五日,散位合同無須經行政法院批閱。

    (*)此條已由9月10日第52/90/M號法令廢止,並伸延散位合同免除“批閱”期直至澳門新的司法組織投入運作。隨著1993年4月26日第17期《政府公報》公布的4月20日第23/GM/93號批示批准審計法院自1993年4月26日起開始運作,根據3月2日第17/92/M號法令第61條第1款的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8條第1款e項重新全面生效,而現時由2月28日第12/95/M號法令修訂為該條款的d項。

    第四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五節

    退休及年資獎金

    第二十條

    (權利的保留)

    一、為著退休及撫卹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的服務時間上的補貼仍然有效。

    二、於本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司法警察刑事偵查人員及獄警,為著上款的效力而繼續有權享受有關服務時間的20%補貼。

    三、上款所指人員,應付的退休供款*為30%,由行政當局及關係人各分擔20%及10%。(*)

    四、為著退休、撫卹金及年資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仍任職的工作人員,在葡萄牙公共部門或原海外行政當局任職的服務時間均計算在內。

    五、至本法規生效之日已在退休基金會登錄,並繳付相應負擔者,方得繼續享有本條規定的權利。

    六、**

    七、**

    八、**

    (*)經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第1條修訂後的行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二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三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辦公時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在聽取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現行的正常辦公時間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21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二十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2025號法律

    第二十九條

    (追溯效力)

    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追溯至五月九日第37/88/M號法令生效之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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