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副刊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地震監測站項目合作協議書》。
- 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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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刊登了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如下: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解除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法官的官職。
- 核准若干專用印件格式。
- 關於公共行政當局應將涉及工作人員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的任何行為,以及與紀律程序有關的事實,自發生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透過電子方式通知行政公職局。
- 訂定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
- 核准《擔任處長官職資格課程規章》。
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第二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刊登日期:2025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