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經第1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的名稱訂為《體育委員會》。
二、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其宗旨是確保體育人員及體育組織主動參與及參加討論體育運動中的重大事項,以及為謀求發展體育的措施及活動方面的共識而提供意見及建議。
一、〔……〕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 體育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四)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 公共建設局局長或其代表;
(六)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七)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八)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兩名屬殘特奧體育領域的人士;
(九) 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最多十六名在體育領域公認具能力的人士。
(十) 〔廢止〕
(十一) 〔廢止〕
二、〔……〕
三、第一款(八)項及(九)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四、第一款(八)項及(九)項所指的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五、〔廢止〕
體育局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財政支援。”
廢止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十一)項及第五款。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