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26

刊登日期:

2026.4.20

版數:

5-8

  • 核准《澳門新批發市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 第2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下環街市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及《澳門新批發市場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三條。
  • 第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新批發市場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民防 - 熱帶氣旋 - 交通事務局 - 警察總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新批發市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七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澳門新批發市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澳門新批發市場大樓內並由地庫二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澳門新批發市場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 輕型汽車;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2公尺;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2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3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9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工業園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法規:

    第7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26

    刊登日期:

    2026.4.20

    版數:

    8-10

    • 核准《蝴蝶谷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4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蝴蝶谷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蝴蝶谷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4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蝴蝶谷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內並由三樓至五樓構成的蝴蝶谷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534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6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6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蝴蝶谷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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