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共同建設地球系統數據國際交換中心(澳門)合作框架協議》。
- 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執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權限,但不包括該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規定所指者。
- 核准《澳門新批發市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 核准《蝴蝶谷公共停車場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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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刊登了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及第二副刊,內容如下: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免除經濟財政司司長的職務。
- 將若干職權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將若干權限授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財政局局長。
- 將若干權限授予旅遊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
- 將若干職權授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副局長,以便在執行有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安排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若干行為。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局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行為。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財政局局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事宜、對增資所認購新股份行使優先權,並簽署相關文件。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