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7/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1/1989

刊登日期:

1989.12.21

版數:

6788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部份被廢止 :
  • 第52/90/M號法令 -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第23/95/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人員之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中若干規定及廢止該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若干規定。
  • 第26/GM/95號批示 - 核准附於本批示之有關醫生檢查證明、缺勤及年假之通知以及批給特別假等之印件式樣。
  • 第10/95/M號法律 - 設立診療技術員職程--若干廢止。
  • 第9/95/M號法律 - 設立護理職程制度--若干廢止。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8/2004號法律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 -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2/2011號法律 -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已更改 :
  • 第52/90/M號法令 -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第37/91/M號法令 - 訂定有關外聘人員在本地區提供服務期限的措施並協調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外聘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
  • 第1/92/M號法令 - 修訂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二一五條(關於發放出席費)。
  • 第11/92/M號法律 - 修訂澳門公職人員退休法律制度。
  • 第70/92/M號法令 - 通過因對工作有利而終止職務的補償制度。
  • 第80/92/M號法令 - 給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二七、二八、二零三及二六八條新行文(臨時合約招聘條件及終止規則)。
  • 第2/93/M號法令 - 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
  • 第12/95/M號法令 - 規定廢除送交審計法院之註錄並明確有關批閱之規則--廢止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之第三十二條,並廢止規範審計法院對行為作註錄之法例,但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註錄除外。
  • 第17/95/M號法令 -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二/九三/M號法令。
  • 第16/GM/95號批示 -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四所訂定之日津貼之款項。
  • 第21/GM/95號批示 - 確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新的正常辦公時間。
  • 第62/98/M號法令 - 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65/GM/99號批示 - 核准本批示附件之印件格式。
  • 第89/99/M號法令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及附表六。
  • 第1/2014號法律 - 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第12/2015號法律 -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4/2017號法律 -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廢止 :
  • 第1694號立法性法規 - 著在本省某機關增設及取消數缺。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2/2021號法律 -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4/96/M號法律 - 許可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扣除之退還。
  • 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九月十日第52/90/M號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號法律及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全文。
  • 第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 第58/97/M號法令 - 許可規範同一供款人為退休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與為撫卹金目的作扣除之期間不一致之情況。
  • 第25/96/M號法令 - 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第18/96/M號法令 - 對九月十八日第50/82/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超時教學工作及晚間制度進行一項確實解 釋。
  • 第10/93/M號法令 - 規定為維持領取房屋及家庭津貼必須定期遞交有關證明事宜。
  • 第5/93/M號法令 - 對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通則第一三條一款關於附屬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或市政機構之人員編制範圍所構成情况之有關規定適用目標及範圍作出清楚之界定。
  • 第43/92/M號法令 - 訂定維持在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廿六日前任職的外聘人員享有特別假期的權利。
  • 第7/90/M號法令 - 訂定總督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擔任司機職務不受一般法律所訂關於超時工作制度的限制事宜。
  • 第8/88/M號法令 - 規範外聘人員在公共機關擔任職務事宜
  • 第74/8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委員會專業職程及職級制度--撤銷第二三二二九號法令核准之海外行政改革第四九九、五二○、五三○及五三二至五五九條條文。
  • 第50/82/M號法令 - 訂定教員服務制度--撤銷第48572號法令第二二八條及第三二一至三二三條、第48807號法令第十二條、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五一條條文及有關指導員工作之規則性批示
  • 第154/96/M號訓令 - 核准考核之計劃及甄選培訓課程之計劃,以聘任若干三等文員作儲備。
  • 第167/96/M號訓令 - 核准招聘進入助理技術員職位之備用人員之考試項目和甄選性培訓課程之大綱。
  • 第3/GM/95號批示 - 關於更改公共行政當局辦公時間及試行新制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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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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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89/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核准)

    核准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條

    (修正)

    [廢止]

    第二章

    過渡規定

    第一節

    特別假

    第三條

    (權利)

    一、現時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任職或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僅須具備或於上述期間內轉為具備本法令核准的通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份,即有權享受特別假。

    二、為取得特別假權利,以編制內散位或臨時散位制度,又或以臨時定期委任等方式服務的時間均作計算,但必須無間斷地隨之以編制外合同、臨時委任、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等方式任職。

    第四條

    (制度)

    [廢止]

    第五條

    (享受特別假的障礙)

    [廢止]

    第六條

    (程序)

    [廢止]

    第七條

    (提前及押後)

    [廢止]

    第八條

    (由本地區負擔的交通費)

    [廢止]

    第九條

    (特別假享受的終止)

    [廢止]

    第二節

    定期委任、署任及派駐

    [廢止]

    第十條

    (定期委任)

    [廢止]

    第十一條

    (臨時定期委任)

    [廢止]

    第十二條

    (署任)

    [廢止]

    第十三條

    (派駐)

    [廢止]

    第三節

    散位

    第十四條

    (編制內散位)

    [廢止]

    第十五條

    (臨時散位人員)

    一、已在退休基金會登記的臨時散位人員,繼續享有退休及領取年資獎金的權利,享有關於在職意外及撫卹制度的保障,並包括在年資表內。

    二、本法規核准的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指的臨時散位人員。

    第十六條

    (散位制度的配合)

    [廢止]

    第十七條

    (免除批閱)

    [廢止]

    第四節

    有限期假、無限期假及病假

    [廢止]

    第十八條

    (有限期假及無限期假)

    [廢止]

    第十九條

    (病假)

    [廢止]

    第五節

    退休及年資獎金

    第二十條

    (權利的保留)

    一、為退休及撫卹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前取得的服務時間上的補貼仍然有效。

    二、於本法規生效之日仍任職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司法警察刑事偵查人員及獄警,為上款的效力而繼續有權享受有關服務時間的20%補貼。

    三、上款所指人員,應付之退休供款為30%,由行政當局及關係人各分擔20%及10%。

    四、為退休、撫卹金及年資的效力,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仍任職的工作人員,在葡萄牙公共部門或原海外行政當局任職的服務時間均計算在內。

    五、至本法規生效之日已在退休基金會登記,並繳付相應負擔者,方得繼續享有本條規定的權利。

    六、[廢止]

    七、[廢止]

    八、[廢止]

    第二十一條

    (選擇權)

    [廢止]

    第二十二條

    (撫卹金)

    [廢止]

    第二十三條

    (扣除款項的退還)

    [廢止]

    第二十四條

    (職務的擔任)

    [廢止]

    第二十五條

    (罰款的分享)

    [廢止]

    第二十六條

    (其他附帶報酬)

    [廢止]

    第三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辦公時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正常辦公時間,在聽取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二十八條

    (廢止)

    [廢止]

    第二十九條

    (追溯效力)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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