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25

刊登日期:

2025.12.10

版數:

56-57

  • 批准安裝及使用兩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9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10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安裝及使用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以及續期使用790台錄像監視系統攝錄機。
  • 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並續期使用597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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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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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0/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52/2025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 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一)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 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二)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一)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9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

    附表(一):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14 比厘喇馬忌士街 比厘喇馬忌士街

     

    附表(二):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I035 河邊新街 河邊新街,水字巷

    ———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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