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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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周惠儀;
(二)林翔宇;
(三)江旭純;
(四)蔡明威;
(五)張嘉敏;
(六)李略;
(七)許敬文。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3/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余亮豪;
(二)文博;
(三)李雁蓮;
(四)江華;
(五)蔡琦海。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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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