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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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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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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