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惠敏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1號行政法規《體育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九)項,以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子建及蕭宇康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一) 鄭國恆;
(二) 馬兆祥;
(三) 何敬麟;
(四) 何偉權;
(五) 許樂敏;
(六) 洪偉東;
(七) 賴百齡;
(八) 林錦雄;
(九) 李家賢;
(十) 李柱坤;
(十一) 李禕;
(十二) 老傑龍;
(十三) 毛順貞;
(十四) 何比道;
(十五) 黃家豪;
(十六) 朱雨玲。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2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財政局代表林宇杰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李心瑜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一) 林文達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的候補人;
(二) 蔡敏芝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黃嘉祺副局長的候補人;
(三) 鄭嘉瑜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資源廳廳長的候補人。
三、委任黃超然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的候補人。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