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10

版數:

236

  • 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郵電局代局長,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37/2026號行政命令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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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郵電局代局長劉蘭華,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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